通常說的行政復議,指的是一種如果行為人認為某些行政機關存在侵害合法權益的行為的時候,可以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向行政機關進行申請復議的行為,那么,拆遷補償怎樣申請行政復議呢?下面請京云拆遷律師為大家解答。
被征收人對拆遷征收決定、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在做出拆遷征收決定、補償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市、縣人民政府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行政復議法》第十三條規定,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