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在2003年3月12日,鎮政府出臺了《工作意見》提出在鎮內建設村級工業園。為響應政府號召2006年9月9日,張先生與村委會簽訂了租賃合同,約定租賃其中土地用于經營材料研究所,隨即該研究所在土地上建設了相關建筑。不久后,這塊土地和建筑又被納入北京市鎮試點項目范圍內,被要求騰退。雙方協商后也未達成一致。2019年政府先后張貼《談話通知書》和《公告》,稱涉案土地上的為違法建設,要求在5日內接受審查,提出陳述等內容。
2020年,該政府作出《催告書》要求該公司收到催告書起2日內自覺履行4日前發送的《限拆決定書》中內容規定義務,同年又出《搬家通知》告知承租戶應當自行搬離違法建筑,逾期未搬的,一切損失自行承擔。隨即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強制拆除。該公司認為政府強制拆除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找到京云律師事務所尋求幫助。
二、庭審
劉建華律師認為公司建設涉案建筑具有政府招商引資的背景,存有政府許諾情形,涉案建筑由于歷史原因未取得規劃審批手續,系特定歷史情況下政策因素所致,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鎮政府對涉案建筑的合法性進行判斷時,應當進行綜合考量。
涉案建筑已被納入北京市集體產業用地試點項目集體土地非住宅地上物騰退項目的范圍之內,在拆除涉案建筑之前鎮政府已組織相關人員進行了入戶測繪,就騰退補償問題,鎮政府與公司的相關人員進行過協商,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基于上述情況,應當考慮公司的信賴利益,鎮政府以違法建設為由徑行對涉案建筑實施強制拆除行為,欠缺事實和法律依據。
在作出行政強制拆除行為之前應當盡到調查核實的義務,鎮政府作出的《催告書》雖然賦予該公司陳述、申辯的權利,但陳述、申辯日期尚未屆滿,鎮政府即作出《強拆決定書》,剝奪了怡天惠公司的陳述、申辯的權利。
三、法院判決
最終,法院認可了劉建華律師的建議確認北京市通州區宋莊鎮人民政府于2020年8月23日至2020年8月24日對北京怡天惠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位地上物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